操作槍修法納管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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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ocurr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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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操作槍修法納管條例

文章 boocurry »

fullfull9900 寫: 2020-08-26, 16:26 我直接問署長信箱SAA跟major3是不是需要報備,得到的回應是除了丟法條給我之外,要自己問警局或拿去給警察看

「...有關所詢玩具槍是否屬上開公告查禁之模擬槍,需將實物送警察機關進行鑑驗及認定;可就近洽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(電話:04-23274224)。惟如欲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者,請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。」

所以,為了得知這東西是否需要報備,我必須把這東西拿去鑑驗是否需要報備。蛤?
就是為了節省報備的時間才來問要不要報備啊XD

原本想酸一下的,想想算了
要依法條就依法條吧

複製貼上如下:
主  旨:禁止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。

依  據: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。

公告事項:
一、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,指類似真槍之外型、構造、材質,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,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。但藉壓縮氣體、壓縮二氧化碳、機械彈簧、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,以推進彈丸,不具打擊彈殼底部功能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,且不具殺傷力之氣體動力式遊戲用槍,不在此限:
(一) 類似槍機、撞針、擊錘等機構裝置。
(二) 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。
(三) 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。
二、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,自本公告之日起,除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,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外,禁止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。
三、本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,已持有修正生效前經查禁之模擬槍者,除已依法報備,而得合法持有者外,於本公告修正生效後仍繼續持有者,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裁處。
四、本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,已持有修正生效後始查禁之模擬槍者,應自本公告修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(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),由團體代表人、負責人或持有人,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。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,其持有之行為不罰,模擬槍亦不予沒入。
挖賽, 那個回你的人也太敷衍了吧...

如果不確認需不需要報備就直接送鑑定的話, 那真的是可能連最後一面都見不到了...所以回你的那個真的是扯

不過那個幫我處理的警官人很好, 他會先拍照幫我問鑑定人員, 真的都沒事才幫我送鑑定

但這條" 藉壓縮氣體、壓縮二氧化碳、機械彈簧、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,以推進彈丸,不具打擊彈殼底部功能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,且不具殺傷力之氣體動力式遊戲用槍,不在此限 " 看起來就是CO2槍不會受影響的樣子

目前是建議等有SAA跟major3的前輩送審再看情況會比較好, 希望能幫到你呀 @onion22@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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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兵的智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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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操作槍修法納管條例

文章 小兵的智慧 »

那如果只有彈匣呢?
因為槍砲刀械管制條例,手槍的彈匣也是槍枝主要構成零件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,我的是ppks,槍在租屋處被偷了
只剩下愈遇留彈匣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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